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決定力量
行政行為的穩定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調整的內容是穩定的,不能不斷變化,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確定性”。確定性可以分為形式確定性和實質確定性。前者也稱不可抗辯力,是基於體現法治穩定原則的時效制度。這種效力的實質在於,為了保持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在法定救濟期限屆滿後,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後者是指行政行為壹經作出,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該行政行為,強調行政行為的有限“禁止變更”。因此,行政行為的實質確定性也被稱為不可變更力。
2.既判案件
行政行為的約束或賦權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規範的內容約束所有人(特別是相關組織和人員),要求其服從並在此基礎上作為,或者通過作為或不作為讓他人行使權利,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既判力”。既判力,類似於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壹經作出或生效,即對有關組織和人員產生法律約束力,有關組織和人員必須遵守和服從。“有關組織和人員”的範圍不僅限於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關系人以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行為機關,還包括原行為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院,甚至包括壹般公眾。
3.實現能力
行政行為的實現功能要求行政行為所規範的內容應當實現,當行為不能實現時,應當具有實現的能力,從而形成行政行為的“實現力”。要實現行政行為所調整的內容,在相關主體不遵循“既判力”或不遵守、不認可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相關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法以各種方式(甚至是強制方式)具有實現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力的公務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從主體上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從本質上講,行政行為是壹種公務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從方式上看,行政行為是單方行為,而不是雙方行為。從效果上看,行政行為是壹種能夠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分類:
1,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2.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3.約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
4.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
5.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
6.單方面行政行為和雙邊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