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復議所要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這裏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糾紛。行政復議所要處理的行政爭議,核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適當。這也是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之間的壹個重要區別;
2、行政復議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兩類;
3、行政復議所采用的方式原則上是書面審查,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所謂書面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從證據材料、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