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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事項有哪些?

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

行政執法也是指通過日常檢查和群眾舉報發現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壹種處罰。

1,溫明接聽電話並填寫報告記錄表。不願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的,應在舉報記錄表中註明。

2、快速處置,及時到達現場。

3、亮證執法,2個以上。

4.調查取證並做好記錄。

5、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

6.文明的執法態度和規範的程序。文明用語,微笑執法;法律法規解釋有理有據;任何有制服的人都必須穿制服。

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或者組織在執法依據賦予的權限範圍內,直接實施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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