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執法文書是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工具。行政機關實施國家授予的行政執法權時,通過行政執法文書表明管理人的執法意圖;
第二,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訴訟的有利證據。行政執法文書壹方面是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證據,另壹方面也是行政機關應訴的有利證據。
行政執法程序性文件是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委托在管理國家或者社會事務中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壹,行政執法文書是壹種法律文書,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
第二,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社會事務的適用文書;
第三,制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