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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和綜合執法有什麽區別?

行政執法是壹個常用的模糊概念。我們有必要澄清它的含義。廣義的執法對應的是立法,行政執法是狹義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以現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征: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的主動性和單方意誌,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大。行政執法的職能包括:執行法律的職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能。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合法、合理、正當程序、效率、誠實守信、責任。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現在的執法是具體執法、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強制執法。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政府部門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權力,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個人或者組織直接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的活動。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項制度,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行乃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具有強制的特征,因此該制度是否合理、必要、運行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公民作為法人的基本權利。因此,規範和限制行政強制權成為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重要課題之壹。我國經過近20年的法律實踐,初步建立了各個行政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獨特的執行模式,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除外。其次,在手段上,直接脅迫似乎遠遠多於間接脅迫。再次,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訴”“申請、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救濟方面,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是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並不意味著其合理性被認可,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來看,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壹立法、強制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完善、行政決定執行力不足等方面。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統壹立法來解決。本文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分析了行政強制執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制定統壹的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構想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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