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行政復議法》特點和亮點是明確行政復議有關原則和要求、優化行政復議管轄體制、加強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健全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強化行政復議決定及其監督體系。
壹、明確行政復議有關原則和要求
明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提出國家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復議人員隊伍,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職責,對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發布、人員和場所保障等作出規定。
二、優化行政復議管轄體制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行使,同時保留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情形,相應調整國務院部門的管轄權限,並對有關派出機構作出靈活規定。
三、加強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
擴大行政復議範圍,明確對行政賠償、工傷認定、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優化行政復議前置範圍,明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履行法定職責、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將行政復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明確為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健全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程序
增加申請復議便民舉措,提出復議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確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
五、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建立提級審理制度,增加簡易程序及其適用情形,健全行政復議證據規則,實行普通程序聽取意見原則,新增聽證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完善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程序。
六、強化行政復議決定及其監督體系
細化變更、確認違法等決定的適用情形,調整決定順序,增加確認無效、責令履行行政協議等決定類型;增設行政復議意見書、約談和通報批評、行政復議決定抄告等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