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虛開稅款的數額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載明的稅額,即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計稅金額和其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的乘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就應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是指受票人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或者其他途徑騙取國家稅款的數額,既包括受票人實際獲得的數額,也包括受票人本應繳而未繳納的數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屬於“嚴重情節”;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