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可罰50萬
我國提高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布,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和保管、檢查和罰則作出詳細規定 。
>>發票違法懲處
罰款數額上限升至10倍
為進壹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發票管理辦法》還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其中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壹律沒收。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防範虛開發票
推廣發票網絡管理系統
據了解,比較常見的虛開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稅),形成“大頭小尾”,很難壹壹查證。
為有效防範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新修改的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壹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範虛開發票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近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並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借此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效果較好。
因此,辦法增加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也作了進壹步規範。
>>防假發票擴散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