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開發票100張以上或者虛開金額合計40萬元以上的;
2、雖達不到上述金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虛開發票的;
3.其他嚴重情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易讀;
2、不得塗改;
3、項目完成;
4、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每個項目的內容是否正確;
6.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專用發票不得拆解使用;
11.不得開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式樣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接收、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明知或者應知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作廢的發票;
3.拆開發票;
4.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發票的打印、領購、開具、取得、保管、作廢;
2.檢查轉出發票;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4.向當事人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調查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