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開具,為他人開具,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而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取和開具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
上述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處理稅收違法行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7.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上述情形之壹,已購買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專用發票和IC卡余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未按規定保存本規定第八條所稱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裝訂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與認證壹致的認證結果清單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
關於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國網
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