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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虛開增值稅發票有三個標準。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開具,為他人開具,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而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取和開具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

上述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處理稅收違法行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7.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上述情形之壹,已購買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專用發票和IC卡余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未按規定保存本規定第八條所稱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裝訂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與認證壹致的認證結果清單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

關於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國網

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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