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量刑壹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檔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則追訴時效為五年。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溯時效為十年。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