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
1、對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來說,有收入即征稅;
2、對沒建賬、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來說,有起征點的規定,即核定銷售額在5000元以下不征,以上開始征稅;
3、就個人所得稅來說,每個人的工資性收入達到2000元以上就要納稅;
4、對偶然性收入,如獲獎、中獎等,都要按照規定納稅,壹般在領取資金時代扣。
納稅的意義在於,每個國家人民普遍需要的公***產品以及公***服務需要資金進行建造、改造以及維護,沒有納稅行為的存在國家就沒有稅收來源的收入,公***產品以及服務的資金就無法得到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