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丹說:“張柏青在搜狐上發表的誹謗文章。com立即引起了各大網絡和輿論的高度關註。短短幾天,眾多網絡和博客紛紛轉載評論,數萬網友跟帖。譴責之聲鋪天蓋地,壹個捏造誹謗他人的虛假帖子迅速演變成重大涉警新聞事件。”
張丹說:“這些信息對我來說是極大的侮辱和誹謗...如同晴天霹靂,對我的精神和名譽造成了打擊和詆毀,對我的人格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些信息壹度讓我陷入每天不吃飯,晚上不睡覺的狀態,精神恍惚,心神不定,導致抑郁……”
張丹請求法院以侮辱誹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
此外,和饒也在各自的訴訟中描述了自己精神上的“巨大傷害”,兩人也提出了與張丹相同的主張。
張柏青認為,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公民有向任何人提出批評和建議的自由。他說,他根本不認識這四個自訴人,跟他們沒有任何怨恨和仇恨。他沒有也不打算誹謗別人,所以不能接受對他的訴訟。
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張柏青表示,從案件的發展可以看出,背後有公權力。此前,他因涉嫌誹謗罪被刑事拘留。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屬於自訴案件,結果不自訴被拘留。後來雖然被糾正了,但在陳述過程中被告知“妳背後有壹大堆自訴”。果然被王宏偉、張丹等人告上了法庭。
張柏青認為,這些起訴都出現在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撤銷張柏青案之後。"其目的是防止違法辦案人員被追究責任."他說,進入自訴階段,突然有更多的人告他“誹謗罪”,有些證據來自商洛警方拘留他時的訊問筆錄。“大家都知道這是怎麽回事。”
張柏青的辯護人姚勇安也認為,商洛警方的四名自訴人均為權勢人物,身份特殊,涉嫌濫用公權力。沒有法律證據證明張柏青犯了誹謗罪,更不用說犯了罪,該申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