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 行政處罰 中規定的內容,行政復議是當事人如果不滿意行政處罰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層機關提出行政復議,對於行政處罰,是行為人沒有犯罪的行為,但是又觸犯了法律的底線。那麽關於選擇稅務行政復議罰款的規定是怎麽樣的? 壹、選擇稅務行政復議罰款 根據《征管法》、《 行政復議法 》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 強制執行 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 沒收財產 。(具體有沒收財物和 違法所得 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 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壹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壹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壹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選擇稅務行政復議罰款 的規定是怎麽樣的?關於稅務的行政復議,就是稅務方面的工作人員等因為發生了壹些過失,失職贖職導致該機構產生損失或者是其他的原因的將該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處罰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上壹級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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