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納稅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如下:
1.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未被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的“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