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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和程序

延期申報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延長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期限。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並直接向政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在本國居住或者從事經濟活動的本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權利,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和群眾團體。

延期納稅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如下:

1.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未被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的“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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