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煙草稅主要包括消費稅和增值稅,即:
1.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各種煙草稅率如下:
1,A類卷煙(調撥價70元/條以上):稅率56%,另外收取0.003元/條,在生產過程中征收;
2.B類煙(調撥價低於70元/盒):稅率36%,另外收取0.003元/盒,在生產過程中會征收;
3.商業批發:稅率11%,另外收取0.005元,在批發環節征收;
4.雪茄:稅率為36%,在生產過程中征收;5.煙絲:稅率為30%,在生產過程中征收。
2.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煙草屬於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
擴展數據:
壹、煙草稅率
對於從量稅,稅率以單位貨物的稅額表示;對於從價稅或其他比例稅(如增值稅),稅率以稅基的百分比表示。按量計稅時,稅率通常以本國貨幣表示,但也有少數國家以外國硬通貨計稅。
混合稅制是從量稅和比例稅率的混合。壹些國家對產品的最高和最低稅率的外部界限有規定。這些外部限制不僅可以針對產品的總稅收負擔來定義,也可以針對其中的幾項來定義。
第二,稅收的影響
“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在其1776出版的《國富論》中提出,煙草制品不是生活必需品,也是廣泛消費的商品,可以成為理想的征稅對象。
亞當·斯密的理論被世界各國廣泛應用,幾乎所有國家都對煙草制品征稅。
雖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煙草稅和稅率,但大部分對煙草制品征收的稅都遠高於其他產品。
壹方面,由於煙草產品的需求彈性較小,可以通過提高稅收達到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目的;另壹方面,由於煙草消費會帶來健康風險,具有壹定的“負外部性”,因此可以利用稅收政策工具達到限制和減少煙草消費的目的。
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因,我國也對煙草制品實行了“禁征”的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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