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參照非法經營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2.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銷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市區設立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市區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局。第三十六條。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