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與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的對應關系,壹級行政執法員對應壹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二級行政執法員對應二級科員。
壹級行政執法員的級別行政執法類兩類公務員設置11層次,對應公務員相關級別。壹級行政執法員的對應級別是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其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壹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壹級;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壹級主辦:二十壹級至十五級;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壹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2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設置比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督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5%;壹級至四級高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45%。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督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2%;壹級至四級高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壹級高級主辦不超過壹級至四級高級主辦總數的20%。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督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1%;壹級至四級高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壹級、二級高級主辦不超過壹級至四級高級主辦總數的40%,壹級高級主辦不超過壹級、二級高級主辦總數的50%;壹級至四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壹級、二級主辦不超過壹級至四級主辦總數的50%。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壹級高級主辦以下職級職數,按照本項規定執行。
(四)縣(市、區、旗)機關二級高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高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高級主辦不超過三級、四級高級主辦總數的40%;壹級至四級主辦不超過機關行政執法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壹級、二級主辦不超過壹級至四級主辦總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