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免冠照片壹張(提交的有照片的光盤存儲,電子檔案通過檢測)和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壹份;
2.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交驗臨時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除外);
3.未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
4.國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出境證明;現役軍人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5.與申請相關的材料:
團體旅遊:免交與申請科目相關的申請材料。
商務:辦理3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註,需所在單位提前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已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或相關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保險證明和派遣函;個體工商戶申請在香港開業,必須提交年度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探親:提交能夠確認親屬關系的證明(兩年內再次申請到相關或澳門探望同壹親屬的,當面提交親屬關系證明,配偶、公婆除外)。
(1)探親定居港澳的,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回鄉證。
(二)探望在香港就讀和工作的親屬,應當提交被探望親屬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香港入境許可辦公室簽發的入境許可復印件。
(3)探望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親屬,應當提交親屬的澳門學歷(就讀證明和停留簽註)和就業證明復印件。
停留:
(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應入境許可。
(2)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證明確認書》和《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3)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已就業非本地工人預測名單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
(4)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停留。其中,在香港學習、工作、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延期許可;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學習證明。
其他:
(1)如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必須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二)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