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和個體戶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
為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0號),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
(壹)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壹並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壹並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壹並劃繳。
(三)已經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
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壹並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