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開發商提供,以遼寧省為例,法律依據是《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1、根據《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
(壹)房屋總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建築面積壹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配置;
(三)房屋總建築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不少於千分之壹的標準配置;
(四)分期開發建設的,首期配置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壹百五十平方米,且集中建設;
(五)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在地面以上,相對集中,便於開展物業服務活動,並具備采光、通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獨立通道。
2、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3、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用建築面積,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並申請登記。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轉讓和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用途。
擴展資料: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位置等作為規劃設計指標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信息在商品房銷售現場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位置進行核查;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註明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位置。
百度百科-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