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延期申報納稅條件有哪些?
1、需要申請延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因為不可抗力即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作用導致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進行申請延期申報納稅;
2、個別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需要以書面形式向納稅機關在納稅期內進行申請報告,通過審核後可進行延期申報納稅,若因為較大災害導致較多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直接公告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準予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等待災害消除後在進行辦理納稅申報;
3、需要申請延期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因為賬務處理不及時不能計算應納稅額導致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申請方需要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報延期納稅申報申請,申請審核通過後可延期申報納稅;
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如下:
1、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報送相關材料;
3、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4、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所稱“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為: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怎麽處理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稱特殊困難:
(壹)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