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地說,這意味著有關各方及其領導人都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立案機關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調查組。
第二十四條調查組應當熟悉案情,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調查方案,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被申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積極支持辦案工作,加強對被申請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經備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或旅遊,不得調職、晉升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調查開始時,壹般情況下,調查組應與被調查單位黨組織談話,宣布立案決定和應遵守的紀律,要求其正確對待組織調查。在調查中,要認真聽取被調查者的陳述和意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犯有嚴重錯誤,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或者有礙案件調查的,可以建議其停職檢查。停止黨內職務,由黨委批準,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由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暫停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侵權人陳述、被調查人陳述、視聽資料、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
證據應當經過鑒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