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1、《稅收征收管理法》2、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第7號令《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二、所需材料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5、從事生產、經營及事業單位、團體、學校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或本單位證明6、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7、實際經營者和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照登記的經營者不壹致的,應再提供承包、租賃合同復印件及實際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8、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當申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財務負責人9、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證明復印件三、辦理程序1、辦事人到地稅窗口申請並領取《稅務登記表》等相關文書,並提供有關材料2、窗口人員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材料及文書進行審核3、分局管理人員到現場勘察4、窗口發放《稅務登記證》並收取工本費四、承諾時限5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