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梳理如下,關註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研發活動範圍,采用負面清單方式,進壹步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範圍。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財稅〔2018〕99號廢止)。
4.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了財稅〔2015〕119號文的政策執行口徑,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核算及備案管理,進壹步降低優惠的門檻。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 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稅〔2018〕64號和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廢止)。
5.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6. 財稅〔2017〕34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科火字〔2017〕144號、財稅〔2018〕76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國科火字〔2022〕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管理體系。
7. 財稅〔2018〕64號,規定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托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為“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並調整表內計算關系。
9. 財稅〔2018〕99號,提高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0. 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了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11.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了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12.2021年3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修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簡化表單樣式,主表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7.1+7.2+…) ,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 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13.2021年3月15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財稅〔2018〕99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4.2021年4月8日,關於進壹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明確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15.2021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公告明確:壹是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註:從上半年擴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壹個季度);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將4類輔助賬樣式合並為壹類,***“1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改為統壹計算所有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即允許多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使用,總體上提高了可加計扣除的金額。四是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壹並留存備查。
16.2022年3月23日,《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