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稅費的幾種稅
1、契稅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征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2、印花稅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3、營業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4、城市維護建設稅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5、教育費附加稅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征收的壹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6、土地增值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7、房產稅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征收的壹種稅收.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房產余值和租金收入兩種:①企、事業單位的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以房產評估值(沒有房產評估值的按房產原值)壹次扣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②其他單位(免稅單位或房產管理部門)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①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②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①房產稅應納稅額=房產評估值×70%×1.2%或:房產原值×70%×1.2%②房產稅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房屋交易稅費的幾種費
1、房屋產權登記費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交納登記費、權證工本費、印花稅。登記費的收費標準是每建築平方米3角,管房單位自測並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減收8分,由登記人交納。不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又未獲準緩期登記的,每逾期1個月,每建築平方米加征罰金1角;已申請登記,但未按期辦理手續的,亦按上述標準加征罰金。權證工本費,每件收費4元;***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
2、手續費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征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壹半。
3、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是依法設立並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向委托單位收取合理的費用。①評估收費。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按照標的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準。具體收費標準請參見“房地產中介制度”壹章。此外,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壹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算評估費。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②代理收費。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壹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壹次性計收。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500萬元以下2.5%;501~2000萬元2%;2001~5000萬元1.5%;5001~100000萬元1%;1001萬元以上0.5%。實行獨家代理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2.8%。③咨詢費。書面咨詢費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口頭咨詢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托人的口頭咨詢,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以上詳細介紹了出售房屋買賣稅費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粗略的了解到,房屋買賣稅有哪幾種是需要繳納的,例如房產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等,但是我國的稅收政策根據我國的宏觀調控情況會出現波動,稅率也會因地方而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