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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法285條的案例

趙吉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擡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刑事審判參考》第七輯),案例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托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擡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托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擡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於“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壹定比例時,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壹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願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並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壹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數據庫中的數據擡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托報盤數據庫,再對該數據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後,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裏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準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托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托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後,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於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余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壹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後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後,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後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托報盤的數據庫先後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數據庫,並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

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於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後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壹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並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壹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於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托報盤數據庫被侵入並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

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後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於4月16日委托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於4月16日委托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托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壹些。於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托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於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後,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擡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余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後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壹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註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壹。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並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於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托拋出,其委托的價格與開盤後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於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於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於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由於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於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壹,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並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於趙吉吉歸案後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11日判決:

壹、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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