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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扣除

壹.政策規定

(1)65438+2023年2月31之前,壹般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發生額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實際發生額的75%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進行稅前攤銷。

(2)生產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從2021 1開始,按照本年實際發生額的100%抵扣本年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科技型中小企業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實際發生額的基礎上,從2022年的1起,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

二、允許扣除R&D費用。

(1)人員人工費。

指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

1.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在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的壹個或多個領域具有技術知識和經驗,並在研究人員的指導下參與研究開發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

2.外來R&D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協議(合同)並被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

3.勞務派遣企業按協議(合同)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的工資、薪金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R&D人員的工資、薪金屬於外聘R&D人員的勞務費。

4.R&D人員股權激勵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第18號)的規定,可在稅前加計扣除。

5.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外部R&D人員同時從事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其人員活動進行必要記錄,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費用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

指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維修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租賃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業R&D活動直接形成的產品或者作為零部件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得扣除R&D費用中相應的材料費用。

3.如果產品銷售與相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的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包含在R&D費用中,則當年的R&D費用可以直接由銷售年度相應金額的材料費用沖減。不足沖抵的,結轉下年繼續沖抵。

4.R&D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廠房租金不予扣除。

(3)折舊費。

指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用。

1.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折舊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業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時,計算折舊稅前扣除。

3.R&D建築物的折舊費用不得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

指軟件、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R&D的活動。

1.用於R&D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該無形資產的使用進行必要的記錄,並將實際發生的攤銷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對於在R&D活動中使用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選擇縮短攤銷期限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計算攤銷額稅前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開發臨床試驗和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書籍及參考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及驗收費、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知識產權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此類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所有R&D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所有R&D項目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指財稅[2015] 119第壹條。“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額低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稅前扣除;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扣除。

三。其他條款

(壹)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在會計處理上直接從R&D費用中扣除,在稅務處理上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按照扣除後的余額計算扣除額。

(二)企業取得R&D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驗品等專項收入時,應當在確認收入的當年計算附加R&D費用時,將專項收入從已收取的R&D費用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額外的R&D費用應計算為零。

(三)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資本化時間應當與會計處理相壹致。

(4)在失敗的R&D活動中發生的R&D費用可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五)企業在創意設計活動中為獲得創新性、創造性、突破性產品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畫遊戲軟件、數字動畫和遊戲設計制作的開發;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和景觀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六)企業在2016 65438+10月1之後發生的R&D費用,當期未及時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可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七)附加扣除與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疊加。企業符合享受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及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四、委托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1)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並扣除,受托方不得追加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委托境內機構承擔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

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委托個人進行研發的,憑個人開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

(二)委托境外機構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費用,境外R&D費用不超過境內合格R&D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委托給境內機構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委托給境外個人的R&D活動不得扣除。

(三)委托R&D在中國境內活動應當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受托方應當到科技行政部門登記;委托境外R&D活動應當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委托方應當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有關事項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五、不準享受扣除範圍。

(a)不適用稅前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貿易。4.房地產。5.租賃和商務服務。6.娛樂圈。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上行業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

不適用稅前扣除政策的行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上述行業業務,且R&D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的余額超過50%(不含50%)的企業。

(2)不適用稅前扣除的R&D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定期升級。2 .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技術、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3.商業化後企業為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有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的重復或簡單更改。5.市場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過程或常規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科的研究。

(三)其他不允許附加扣除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不得扣除的費用: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款;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4 .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8 .其他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2.非居民企業、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財務核算健全但無法準確歸集R&D費用的企業。

不及物動詞會計和管理

(壹)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核算研究開發支出;同時,對可按R&D項目抵扣的R&D費用設置輔助賬戶,準確歸集和核算當年可抵扣的R&D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次R&D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的R&D項目設置輔助賬戶,歸集可以抵扣的R&D費用。

(二)企業發生的R&D,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65438+28,2008)取得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在設置R&D項目輔助賬戶時,可以選擇使用2015版R&D支出輔助賬戶或2021版R&D支出輔助賬戶,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R&D支出輔助賬戶。

七、優惠申報流程及管理

(壹)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主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企業應根據R&D項目設置的輔助賬戶計算R&D費用加減額,並填寫《R&D費用加減優惠清單》(A107012)。申請R&D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第23號)的規定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及企業主管部門關於設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決議文件;

2 .獨立、委托和合作研究開發的專門機構或項目組及R&D人員名單;

3.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合同;

4 .從事R&D活動的人員(含外部人員)及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說明(含工作使用記錄及成本分攤計算的證據材料);

5 .集中R&D項目R&D費用決算表、集中R&D項目費用分擔明細表和實際分擔收入比例等資料;

6 .“研發支出”補充科目及匯總表;

7.委托海外R&D銀行支付憑證和接收受托人簽發的憑證;

8.當年委托的R&D項目的進展情況;

9.企業已取得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的,應當作為資料保存備查。

10.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入庫登記號的證明文件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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