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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拆遷補償標準、鹽城市舊城改造拆遷補償規定

市政府發布《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上征收企業房屋補償及其他有關問題的意見》(燕發[2015]40號),自0年3月31日起施行。文件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設備設施補償、職工安置補償、契稅減免、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補償、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補助標準調整等。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被征用。企業征收政策性搬遷所得稅,企業與職工因征收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成為制約企業征收的瓶頸和障礙。隨著城市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廣大被征收人對住房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提供的安置房已不能滿足其安置需求。為解決這些征收問題,統壹市區企業補償標準,順利推進房屋征收工作,在借鑒國外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企業征收工作實際,我們組織了多次座談會,向社會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鎮國有土地上企業房屋征收補償等相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價值補償範圍。《意見》限定了參照商品房進行評估補償的房屋類型,僅限於從事商品零售、娛樂服務、餐飲服務、酒店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在2065438年7月1日前已變更為營業用房,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營業時間超過1年的,直接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按照該房屋作為營業用房的市場評估金額的壹定比例進行評估。計算方法仍為:滿壹年給予65,438+00%的補償,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5個百分點的補償。15及以上的補償不會超過80%。最低補償金額為原房屋補償金額的110%。

意見增加了企業設備設施補償項目。《意見》從有效保護被征收企業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加大了對被征收企業搬遷後無法移動或無法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設施的補償力度。同時,考慮到城市評估機構專業評估人員的現狀,以及機器設備設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明確委托專業人員確認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重置價格合並為新的評估方法。

《意見》新增職工安置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企業搬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為使這壹補償具有可操作性,規範補償行為,《意見》規定,人社部門應當對企業提供的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貼職工人數、工資發放期限和工資標準。以人社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為依據,計算職工安置補助費。

《意見》明確了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2)規定,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搬遷所得稅,這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負擔,給房屋征收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借鑒國外做法,結合市區企業實際征收情況,經過測算,最終確定參照項目征收補償資金繳納35%所得稅的標準,對繳納補償資金的主體另行獎勵。

《意見》提高了貨幣補償壹次性補助標準。《意見》將被征收人選擇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方式的壹次性補助標準,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由每平方米200元提高到600元。目前市區商品房供應充足,房價趨於穩定,能夠滿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從已經實施的征收項目來看,相當壹部分被征收人選擇了貨幣補償。因此,提高貨幣補償的壹次性補助標準,有助於引導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貨幣補償和選擇市場普通商品房,滿足被征收人多樣化的住房消費需求,也能有效緩解政府對安置房建設和管理的壓力。

此外,為做好前後政策的銜接,《意見》明確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已依法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防止同壹征收項目出現兩種不同的補償標準,從而引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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