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抵扣很多人可不是很理解,但是要是說增值稅應該會比較熟悉。因為有抵扣這壹項目,只有增值稅才有,在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可以根據發票的進項稅進行抵扣其稅款。壹、固定資產抵扣的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壹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租入固定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可歸納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額要麽全額抵扣,要麽不能抵扣。專用於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能抵扣,其余情況可全額抵扣。接受政府補助收入購入的固定資產或者接受政府專項研發補助的專項研發經費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進項抵扣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壹款第五項: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於進項能否抵扣,與資金來源沒有關系,主要是發生的進項稅額是否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如果接受政府補助的購入的固定資產用於上述項目,則不能進項抵扣,用於不在上述項目範圍內的,則可以進項抵扣。購置固定資產用於什麽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法規依據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具體結論購置固定資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三)案例企業購置壹棟樓房,價款合計2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220萬元。此棟樓房專用於職工宿舍。根據“用於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相關規定,220萬元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不能固定資產抵扣的情形(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固定資產抵扣註意事項1、《條例》及《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遊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關鍵點。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根據新《條例》、《細則》針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補充,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希望上文的固定資產抵扣的相關規定、不能固定資產抵扣的情形以及固定資產抵扣註意事項的內容會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