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
收入證明(有單位的由單位出具,無單位的由社區出具);
(3)住房狀況證明(包括產權證、他項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已轉讓並已領取拆遷補償款的房屋、已簽訂合同但尚未交付的房屋,無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或社區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贍養、扶養關系,以及* * *共同生活的證明;
⑥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中,申請人應申報家庭存款、汽車、股票、公積金、創業等情況。,並對申報財產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⑦市政府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提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初步意見,並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社區居委會將《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核實蓋章後提交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送區民政部門;
(4)區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審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實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5)公安、人保、稅務、工商、住房公積金、金融機構、工會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調查;
(6)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材料後,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等情況進行查詢,如直管公房檔案、交易中心產權信息庫、棚戶區改造被拆遷人檔案等,審核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簽署審核意見,並將信息錄入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7)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審核後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進行備案。當申請人數超過本期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數量時,通過搖號、輪候等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