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和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對完成新稅務機關掛牌督辦、制定新稅務機關“三個明確”、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關稅轉移支付、促進稅收壹體化和優化征管等重點改革任務作出具體部署。收費業務和信息系統,加強資金保障和資產管理,清理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市、縣稅務局按計劃分步完成集中辦公工作,掛牌新設機構,以新設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嚴格控制機構數量,進壹步優化各級稅務組織體系和稅收征管責任,完善結構布局和權力配置,使機構設置科學化、職能明確化,合理配置資源。同時,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責任轉移到稅務部門的範圍,轉移壹批依法保留、適合轉移的成熟非稅收入項目,並逐步推進。要把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結合起來,優化完善納稅管理信息系統,更好地為納稅人和出資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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