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契稅:承受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免征契稅。
房產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他: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面向對象
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
增值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托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征收範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3、面向對象
企事業單位
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二、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企業所得稅:
壹、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其它: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4、面向對象
個人
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作為專項扣除從納稅義務人的收入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納稅人贍養壹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壹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壹)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