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簡介: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征收的壹種稅。因為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所以也叫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征稅對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征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納稅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不同的稅率,大中小市縣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收土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占用更多的土地,可以在規定稅額的2 -5倍範圍內征收附加稅。
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文教衛生和社會福利單位、城鎮、街道、公共設施、鐵路、機場、港區、火車站、交通水利工程管理用地、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個人非營業性建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為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已批準整改的土地和已改造的廢棄土地給予免稅,期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