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本規範是藥品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
“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可追溯。”
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疫苗配送的,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三。第三十六條第二十壹項修改為:“藥品追溯規定;”
四、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和運輸應當配備下列設施和設備:
(壹)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的冷庫用於儲存疫苗;
(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節和報警的設備;
(三)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和設備;
(五)冷藏車和車載冰箱或保溫箱等設備。
5.第五十七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建立能夠滿足經營全過程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的可追溯性。”
不及物動詞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對第壹批企業進行審計時,應審查下列資料並加蓋公章,以確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
(壹)《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企業上壹年度年報公示;
(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復印件;
(四)相關印章及隨附票據(票)的樣式;
(5)戶名、開戶行、賬號。
七、刪除第八十壹條。
八、刪除第八十二條。
九、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企業按照本規範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直接藥品調配的,可以委托采購單位進行藥品驗收。采購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範的要求驗收藥品,並建立直接調入藥品的驗收專門記錄。收到之日,應將受理記錄的相關信息傳送給直調企業。”
十、刪除第壹百零二條。
第壹百三十八條改為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十七項修改為:“藥品追溯規定;”
第壹百四十九條改為第壹百四十六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建立能夠滿足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13.第壹百六十壹條改為第壹百五十八條,修改為:“藥品檢驗合格後,應當及時入庫或者上架;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入庫或上架,並報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十四、刪除第壹百七十六條。
15.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八十壹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追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6.第壹百八十六條改為第壹百八十三條,修改為:“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規範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行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是藥品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
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可追溯。
第三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以及藥品流通過程中涉及儲存、運輸的其他藥品,還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或欺騙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