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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是(營業)收入的0.5%。

例如:公司100w銷售額,A、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怎麽算?B、若實際發生2000又怎麽算?

A、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其扣除標準

(1)最高不得超過100w×0.5%=5000 元;

(2)按實際發生額計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與(2)誰低,其扣除標準就取誰,因此,其扣除標準應為5000元。

B、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為2000,

(1)最高不得超過100w×0.5%=5000 元,

(2)按實際發生額計算,即:2000×60%=1200元,

(1)與(2)比較,(2)最低,取(2),其費用扣除標準為1200元,按1200扣除費用,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壹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采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

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額,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進行了統壹規定。

現稅法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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