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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章是壹樣的嗎

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章是不壹樣的。專用章只對該章所標示的具體內容承擔責任。如合同專用章只能用經濟合同,財會專用章只能用於財務證明,業務專用章則只能用於該企業的業務活動,如用於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則為無效。 業務專用章,壹般主要用於公司對外洽談、開展、運作、結算具體業務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人章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單位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單位沒有合同專用章應使用公章;財務專用章是企業處理財務事務所使用的印章;合同章用於合同的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單獨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與公章壹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印章管理使用規定條例》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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