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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劍文的定性之爭

民事糾紛還是涉嫌犯罪?詐騙、敲詐勒索還是強迫交易?

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楊今朝告訴記者:“天價頭”壹案是2008年5月30日受理審查起訴的,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7名被告人觸犯3個罪名,壹是保羅國際董事長葉劍文涉嫌虛假出資罪;二是葉劍文、保羅國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何朝霞、會計李萍和李麗娟涉嫌偷稅罪;三是葉劍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涉嫌詐騙罪。

為了辦好這起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楊今朝親自掛帥,與公訴科副科長馮利雲、碩士研究生錦傳濤組成辦案組。在審查起訴期間,此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並延長了辦案期限,承辦人就補查材料壹事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並向鄭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鄭州市二七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咨詢稅務方面的專業問題。他們還就此案專門召開了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鄭州大學、河南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的知名法學教授對該案進行了論證。論證中,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對葉劍文等人向兩位女學生強行索要9800元行為的定性問題,壹種意見認為此案屬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壹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因為對被害人進行了欺騙;壹種意見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被告人對被害人以享受了服務相要挾;壹種意見認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經過反復討論研究,承辦人和專家們最終達成了壹致意見,以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他們認為,其壹,雖然被告人沒有實施直接的暴力行為和語言威脅,但對於兩個年輕的女孩來說,在陌生的環境、在那麽晚的時間、在壹群陌生人的包圍中,已足以構成心理威脅;其二,兩位女學生是在明知被強迫的情況下被動支付高額理發費用的,與成立詐騙罪所要求的被害人必須是自願交付財物或者自願放棄財物不相符;其三,葉劍文等人雖然以被害人事實上享受了壹定的服務相要挾,但是其行為發生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更是侵犯了自願、平等的市場秩序,這已經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客體範圍;其四,兩位被害人選擇38元和68元的消費後卻被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強行索要9800元這樣壹個“天價”,導致其本就清貧的學生生活又背負了大量債務,特別是該事件經新聞媒體報道後,二被害人深陷社會輿論漩渦,正常的學習、生活被打亂,其心理承受著常人難以理解的重負,這樣的壹種間接危害結果更是嚴重。案發後,“天價頭”的價格顯然已超出了大眾的心理限度,其對自願、公平市場秩序的破壞,對壹個城市良好投資環境的負面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的話,說其危害結果嚴重,是不為過的,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將其行為界定為民事糾紛是不準確的。

將此案定性為強迫交易罪,還有壹層考慮,敲詐勒索罪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主要依據侵財數額,葉劍文等人給被害人使用了壹定的洗染用品,這些物品都是具有壹定價值的,應當從侵財數額中予以扣除,但是保羅國際的這些洗染用品大部分是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的國外產品,沒有明碼標價,價值無法確認。更困難的是,保羅國際理發師為被害人提供了理發服務,如何確定這些服務的價值,更是難以評估。因此,如果該案定敲詐勒索罪,就無法確定犯罪數額,無法定罪量刑,無法實現罪刑相適應。因此,該案定敲詐勒索罪不但理論上存在障礙,更會導致訴訟上的困境。而對其定強迫交易罪則順利地解決了上述困難,準確地適用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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