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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要看稅咖怎麽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改革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43號)規定,不包括增值稅改革後的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但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並不明確,所以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請看稅咖怎麽說。

觀點1:除免征增值稅的銷售(轉讓)合同(合同金額不能包含增值稅)外,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無論價稅是否分別標註,都應在合同金額中包含增值稅。(詳見2016年9月7日中國稅務報。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納稅輔導站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應該包含增值稅?》)

觀點二:根據《印花稅條例》,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觀點三:兩部委發布的通知並未提及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在營改增之前,這個問題已經明確,沒有改變。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執行,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此外,2065438+2006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電視電話會議明確解釋了政策口徑:根據《印花稅條例》,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由於上述政策已經非常明確,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文件中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是非常明確的。納稅人只需在簽訂合同時將價稅分離,分別註明合同所含金額和增值稅,不含增值稅,根據合同所含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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