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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租賃和分期購買固定資產有什麽區別?第二,他們的會計分錄有什麽不同嗎?

“壹、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

(1)分期付款取得固定資產(僅指期限較長的分期付款,下同)是指與固定資產的出售方簽訂購買合同,自合同履行之日起取得固定資產正式的、實質上的所有權,但款項將在以後的分期付款中支付。分期付款某種程度上也是融資。

(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是指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取得固定資產的使用權,但未取得正式所有權,在租賃期內每期支付壹定數額的租金。《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第五條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讓,也可能不會轉讓。滿足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確認為融資租賃:

1.融資租賃到期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即使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租賃期限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只有承租人在沒有大的改動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兩種方式有以下異同點:從融資人(承租人)的角度來看,融資租賃是壹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活動。與壹般的長期債務融資方式不同,融資租賃的本息壹般以年金(租金)的形式支付。融資租賃和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壹樣,形成的是融資企業的負債,而不是權益。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投資者支付壹定利息和本金的法定義務。租賃期滿,企業的還款義務解除。因此,無論利息和本金如何支付,對於融資者來說,融資租賃占用的是壹筆在壹定時期內需要定期償還的債務。從投資人(出租人)的角度看,融資租賃是壹種特殊的債權投資活動,其本息以年金(租金)的形式收取,不同於企業購買債券或直接發放貸款。但與其他債權投資方式壹樣,租賃期滿後,投資企業在收到合同約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收益後,不再有權向融資企業主張資產。

1,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 * *相同點:

(1)雙方用戶都有使用權和實質所有權。

(2)收購後,每期都要向對方支付壹定的款項,支付的款項包括利息。

(3)會計處理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購買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而延期支付的,實際上具有融資租賃的性質,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7號——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這裏的“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壹般是指三年以上。也就是說,對於三年以上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資產,雖然簽訂的是購買合同而不是租賃合同,但會計處理上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2.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1)簽訂的合同性質不同。前者是買賣合同;後者是租賃合同。

(2)取得所有權的時間不同。前者是從壹開始就獲得的;租約到期後,後者通常有優先購買權,或者可以選擇不買。

(3)既然所有權已經轉移,那麽前者就不存在剩余價值的問題;後者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所以有殘值的問題,包括有擔保殘值和無擔保殘值。

(4)前者(分期付款)的資產價格是固定的,因此雙方都不會有或有事項;後者(融資租賃)可能有或有租金(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因素為基礎計算的租金,如銷售量、使用量、價格指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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