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簡易征收壹次備案即可,後續出現的簡易工程項目不需要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2017年11月底,稅務總局發布了壹個文件《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43號),目的是進壹步深化改革,簡化辦稅流程。公告裏的第壹條內容如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的,實行壹次備案。”公告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只要符合簡易征收,就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老項目備案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合同;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納稅人備案後,有其他項目需要選擇簡易征收計稅的,不需要備案,可以直接按照簡易征收計算。但是,相關的資料應當保存完整,用來備查。如果資料不完整,則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結來說,按照最新的文件,建築業簡易征收壹次備案即可,後續出現的簡易工程項目不需要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擴展資料項目備案、審批、核準需要的資料,《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文件中都有詳細說明。第19號令指的是內資企業,第22號令指的是外資企業。
備案類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表(全省統壹格式)
2、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準類項目:內資企業核準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範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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