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方法如下:
第壹,查賬征收;
二、核定征收(包括定額和核定應稅所得率)。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壹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需要設置會計賬簿,但未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收入總額只能準確核算,或者收入總額可以核實,但其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或者成本和費用可以核實,但其總收入不能準確核算;
四、總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信息,難以核實;
五、雖按規定設置賬戶和進行會計核算,但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賬簿、憑證和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納稅義務發生後,未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第三條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式,以及其他合理方式。
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壹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每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方式。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壹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根據實際發生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按照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第四條批準采集的基本要求
壹是綜合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納稅義務等情況。,為其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提供依據;
二是針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納稅義務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幫助和督促其建立臺賬制度,完善管理,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和稅務機關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
四、對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嚴禁違反規定,擴大範圍;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要方便納稅人,工作部署要與地方稅務整體工作相協調。
第五條納稅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確定:
壹是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表,以下簡稱《鑒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
二、鑒定表中五項合格,經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機關審核征收,可以征收企業所得稅;壹項不合格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表1、4、5中有壹項不合格,或者第2、3項不合格的,可以采用定額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2.如果三項中有壹項合格,另壹項不合格,可以通過查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鑒定表審核後上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收到鑒定表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逐筆進行審核確認。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鑒定表》壹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級稅務機關各持壹份,另壹份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每年進行壹次,從1年度開始至次年3月底。當新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3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壹經確定,除特殊情況外,壹般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方式的,有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壹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類逐筆核定應納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
第九條實行定額征收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調查研究納稅人相關情況,分類排隊,認真測算,在此基礎上,每年從高直接核定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條實行核定征收率方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
或者...=成本支出/(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按照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應稅所得率(%)
工業、運輸和商業7 ~ 20
建築與房地產開發10 ~ 20
餐飲服務業10 ~ 25
娛樂業20 ~ 40
其他行業10 ~ 30
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某壹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要項目核定。
第十壹條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稅所得率壹經核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但下列情況除外:
第壹,實施重組;
2.生產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
三、由於風、火、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災害。
第十二條實行定額征收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的應納稅額分解到月份或者季度,納稅人按照每月或者季度核定的應納稅額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這類納稅人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只填寫應納稅額壹欄,在備註欄中註明實行的征收方式和核定的稅額。
第十三條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按下列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壹是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申報納稅。預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
2.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當期實際應納稅額,預繳。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者1/4分期預繳,或者采用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預付方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3.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或者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預繳所得稅申報表或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這類納稅人在填寫預繳所得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只需填寫與收入總額(或成本)、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額相關的項目,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征收方式和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合理調配檢查力量,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檢查,將匯繳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年度檢查面積不低於30%。對不按時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稅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有爭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的納稅人,有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壹經查實,應追回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稅(2000年6月65438+10月1之前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除外)。其中,優惠政策未按規定到期的,應按批準的征收方式恢復征稅。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