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壹般情況下納稅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需要提供的資料要求如下: A、單位變更應報送以下資料: (1)《 變更稅務登記 表》;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書復印件; (3)工商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 (4)變更後代碼證復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5) 稅務登記證 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復、批準證書復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 股東會決議 、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 特殊事項: (8)變更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9)變更經濟性質、股權、註冊資金或投資比例: 股權轉讓協議 、驗資報告復印件(涉及註冊資金變動的需提供)。變更後投資方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自然人股東 的 居民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 (10)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變更後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 (1)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 土地使用證 復印件; (2)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1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為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征管分局繳清稅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然後國、地稅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①國稅:持國稅《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②地稅:持地稅《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