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四條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條 納稅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第二章 納稅評估指標
第六條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第七條 納稅評估指標的功能、計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參照《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納稅評估分稅種特定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條 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評估指標預警值是稅務機關根據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範圍。測算預警值,應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幹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章 納稅評估對象
第九條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第十條 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第十壹條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第十二條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第四章 納稅評估方法
第十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壹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壹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
“壹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壹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預警值相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鉤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第十六條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退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並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並恢復征稅。
第五章 評估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壹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第十九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DAI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DAI理人DAI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DAI理合法證明。
第二十條 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作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壹條 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