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扶持;
2、減征稅費;
3、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或增量留抵稅額;
4、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的額外優惠。
具體政策如下:
1、財政扶持:壹般納稅人在稅收園區成立新公司,用新成立的公司對外去承接業務,納稅在當地,當地政府根據企業的納稅額對企業財政上進行扶持。
(1)增值稅:獎勵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獎勵;
(2)所得稅:獎勵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獎勵。
2、減征稅費:壹般納稅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
3、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或增量留抵稅額:符合小微企業或制造業等條件的壹般增值稅納稅人,可享受現有稅收抵免或增量稅收抵免的退還。
4、壹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的額外優惠:
(1)在2022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壹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