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月收入654.38+萬避免以下稅收。
1.增值稅
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低於65438+萬元(含)的,按1季度征收增值稅,季度銷售額低於30萬元的。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基數,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免征增值稅,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以0為基數,也不要求繳納。
3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國務院令2005年第448號)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按照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計算,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因此,每月銷售金額不得超過65438+萬元,不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4.水利建設基金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第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從當期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的納稅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
5.賦稅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可以扣除的所有稅金及附加。通常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等。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以及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房產稅、印花稅等。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已從管理費用中扣除,不再作為營業稅單獨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為屬於價外稅,所以不予抵扣。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稅範圍的通知
壹是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目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費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費義務人。
二、上述政府性基金免征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