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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增值稅抵扣政策

1.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七條規定,生產、生活允許19年4月至2021年2月,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大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

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三)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壹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後,加計扣除下列情形:

1.扣除前應納稅額等於零的,本期可扣除的加計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等於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割的進項稅額,不得預提和抵扣,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額合計。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其計提、扣除、減少、余額等變動情況。欺騙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或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後,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

......

九、本公告自2019、14月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87號+09):“1。從2019到10月的1到2月的1。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65438。

2019 10 1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15%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銷售額確定。

三。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照15%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計提當期加計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如果已按15%計提和扣除進項稅,並按規定轉出進項稅的,應在進項稅轉出當期相應減少和扣除進項稅。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4.對納稅人適用減免稅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於深化增值稅政策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2019)等有關規定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困難行業發展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1號公告),1。《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9號)第七條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減政策實施期限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7號)延長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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