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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轉賬如何做賬?

法律主觀性:

根據《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已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二、註冊日前連續12個月(月度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季度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納稅人註冊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4個季度的,按照月(或季)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他壹些增值稅問題的公告》還規定,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以後繼續作為壹般納稅人。

法律客觀性: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選擇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或者選擇繼續作為壹般納稅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2)註冊日前12個月(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四個季度(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 註冊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前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二、符合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壹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樣本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不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壹)納稅人申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辦理。(二)納稅人填報的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內容。3.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登記納稅人)後,從下壹個登記日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登記之日,增值稅仍按照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四。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尚未申報扣除的進項稅額,以及重新登記之日的當期期末稅額,應納入“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以上內容是普通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過程,希望對有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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