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0號,2011)規定,自2011121起,對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企業實行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措施。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9號,以下簡稱69號公告)明確了以下相關內容:1。納稅人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出口及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增值稅其他應稅項目,如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出口,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稅。2.如果用於增值稅退稅或按需退稅的進項稅額不能分割, 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應征即退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部分=當月不能分割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應征即退銷售額÷當月銷售額和營業額69號公告對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取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程序。 但是,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申報也是壹個不可忽視的環節。通過增值稅申報表的設置可以看出,收入、銷項、進項、留成和應納稅額需要分別列示。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還要求為按需退回的貨物或服務的應納稅額開具單獨的增值稅繳款書。此外,個別地區也做出了更明確、更便捷的規定。如《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貨物和勞務按需納稅申報管理的通知》(滬國稅發〔2007〕8號)第壹條規定,新的征管制度實施後,增值稅按需提供的貨物和勞務,必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主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貨物和勞務按需退稅”欄內單獨申報。執行本市福利企業試點(新)政策的納稅人,應填寫“可按需退還的貨物和勞務”欄。其中,“可按需退還的貨物和勞務”壹欄中的“進項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新稅收征管制度實施的第壹個月,納稅人應當將“壹般貨物和勞務”與“征收後可以立即退還的貨物和勞務”進行拆分,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核,對拆分不合理或不真實的,可按銷售額比例拆分抵稅額。可即征即退的貨物和服務,應根據“可即征即退的貨物和服務”欄中的“本期應(退)稅”開具單獨的增值稅繳款書,實際應即征即退的稅額不得大於繳款書開具的增值稅稅額。第35行“實際應退稅額”應填寫當月收到的實際應退稅額(含調整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貨物的銷售額。其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分別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核算享受優惠政策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交稅額和未交稅額,可按需退稅的相應產品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可按需退稅的貨物和勞務”欄內單獨填列。未能單獨核算或核算不準確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因此,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分配進項稅,用於日常按需退還增值稅,壹般貨物和服務以及按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需要分別核算和申報,以防止屬於按需退還增值稅負擔的進項稅計入壹般貨物和服務的進項稅,導致人為少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