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出土地、無開發資質)與B公司(出資金、有開發資質)合作開發壹商業項目,未成立獨立的法人公司。按《合作建房合同》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分配建成房產。由於土地使用權在A公司名下,項目報建(含《預售許可證》等)均以A公司名義辦理。現有下下列問題需要請教:(l)從稅法角度,上述合作建房是否成立,是否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四條第(壹)款執行?(2) A公司與B公司所簽訂《合作建房合同》是否需要由這兩個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 (3) 由B公司開票銷售建鹹的項目房產(含分配給A公司房產)是否違反稅法規定?解答精要:本帖隱藏的內容由於土地使用權在A公司名下,因此是無法以B公司名義申請開發項目,只能以A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的名義立項報建,該商業項目只能作為A公司固定資產,是不能取得售房許可證的,不能以銷售開發產品的方式對外銷售。上述合作建房業務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報批、報備事項,無需向稅務機關報批、報備。所有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均應由A公司負責對外簽訂,設計公司、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臺頭應當為A公司,A公司先作在建工程處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再轉作固定資產。A公司對外銷售房產只能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不是B公司將房產分給A公司,而應當是A公司將房產分給B公司。B公司提供的資金就相當於A公司銷售給B公司的房價,應由A公司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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